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江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0执恢2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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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恢218号之一案件名称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江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江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0执恢2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吩,折家坪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苏江江,男,1989年1月6日生。被执行人:刘永波,男,1985年11月11日生。被执行人:刘永锋,男,1984年8月20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江江、刘永波、刘永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30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负担执行费44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直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工资账户,其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对其使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人找不到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当即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当即可处置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当即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亚龙审判员 苗亚东审判员 白必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师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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