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州三星实业总公司、大连金普新区三十里堡街道梨树沟社区居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4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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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4362号案件名称
大连金州三星实业总公司、大连金普新区三十里堡街道梨树沟社区居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大连金州三星实业总公司;大连金普新区三十里堡街道梨树沟社区居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4362号原告大连金州三星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大连金普新区三十里堡街道。法定代表人范垂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庆刚,男,系该公司员工,住大连金普新区。委托代理人邱艳华,系辽宁领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金普新区三十里堡街道梨树沟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大连金普新区三十里堡街道梨树沟社区。法定代表人袁德柱,系该社区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建箫,系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连金州三星实业总公司诉被告大连金普新区三十里堡街道梨树沟社区居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大连金州三星实业总公司以暂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金州三星实业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金州三星实业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作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杨呈昆书 记 员 唐岩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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