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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焕娟、贺永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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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290号
  • 案件名称

    李焕娟、贺永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焕娟;贺永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290号申请执行人李焕娟,女,1989年03月16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关家沟村民委员会村民,住该村号。被执行人贺永斌,男,1972年08月16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方塌镇庙梁村民委员会,住甘泉县城内太皇山,身份证号码:612729197208163932。被执行人魏杰,男,1966年09月09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石门镇魏家沟村民委员会,住市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屯村,身份证号码:610627196609090557。本院在执行李焕娟与贺永斌、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贺永斌、魏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永斌向申请人李焕娟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为1.5%,从2017年1月17日算起至付清为止),被执行人魏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5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7执29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安平审判员  杨金成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存存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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