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发林、张献海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2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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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2849号案件名称
刘发林、张献海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发林;张献海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2849号申请执行人:刘发林,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张献海,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发林与被执行人张献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100150元,缴纳案件执行费1402元。本院为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存款和财产。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献海名下的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合计101552元,或查封、扣留、扣押被执行人名下与执行标的金额101552元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尤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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