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东林、岳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3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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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3490号案件名称
何东林、岳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何东林;岳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3490号原告:何东林(曾用户名何冬林),男,1959年11月1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林,岳阳楼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清,岳阳楼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东路337号。法定代表人:余国祥。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红,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东林与被告岳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工信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受理后。原告何东林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东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东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何东林负担。审判员 唐干才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威棋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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