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4民初2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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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4民初2741号案件名称
何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何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 鸡 市 陈 仓 区 人 民 法 院宝 鸡 市 陈 仓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4民初274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7836565X。负责人:邹鹏,任总经理。被告:何耀,男,生于1994年1月20日,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户籍所在地:宝鸡市陈仓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被告何耀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现发现,被告何耀户籍所在地虽在本院辖区内,但经常居住地位于宝鸡市金台区,其他与案件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贾小兵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王连成 书 记 员 高慧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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