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畅、江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02执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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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02执601号案件名称
蔡畅、江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蔡畅;江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02执601号申请执行人:蔡**,男,199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江涛,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蔡**与被执行人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的(2020)湘0802民初6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1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5月26日向张家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于2021年6月10日向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状况。于2021年6月16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情况。于2021年7月5日向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办事处楠沙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江涛名下有湘G×××××轿车一辆,已经过户给宁芳。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短信方式询问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申请人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21年2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7月19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江涛拘留15日。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7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本金为20800元及调解书确定的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经执行到位500元,未执行本金20600元及调解书确定的相应利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 悦审判员 高红定审判员 孙志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嘉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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