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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坪县支行、谭周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7执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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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执214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坪县支行、谭周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坪县支行;谭周辉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7执2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坪县支行,住所地:镇坪县城关镇。负责人:张润鹏,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秋月,女,1997年7月12日出生,陕西省镇坪县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坪县支行职工,住镇坪县城关镇。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谭周辉,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农民,住镇坪县曙坪镇。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坪县支行与谭周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20)陕0927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给付义务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3654.88元、利息1069.55元、费用2293.11元(利息及费用计算至2020年3月5日,此后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得:1.在中国农业银行查得被执行人有六个存款账户,账户余额均为0元;在陕西镇坪农村商业银行查得被执行人有六个存款账户,账户余额分别为0.09元和五个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查得被执行人有六个存款账户,账户余额均为0元;在交通银行查得被执行人有一存款账户,账户余额为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查得被执行人有三个存款账户,账户余额均为0元;在海南银行查得被执行人有一存款账户,账户余额为0元。在其他银行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开户信息。2.在互联网金融查得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七个账户,账户余额分别为0.08元和六个0元;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有三个账户,账户余额为0元;在网银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开户信息。3.在保险部门未查得被执行人有理财类产品。4.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查得被执行人有财产登记信息。5.在车辆管理所查得被执行人于2012年11月3日登记注册的雪佛兰牌K33一辆,车辆状态为逾期未年检;于2009年5月9日登记注册的王牌牌H54一辆,车辆状态为逾期未年检,达到报废标准。6.在镇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得被执行人有不动产权登记信息。7.在证券市场、税务部门未查得被执行人有财产登记信息。8.在被执行人户籍所辖地镇坪县曙坪镇大树村村民委员会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具体下落不明。2021年9月16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在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时,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询问、查询等执行措施和执行手段的真实性;对本院现查得的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注册的车辆,因未实际控制,不要求处置,确认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客观事实存在;同时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7017.54元及利息、费用,已执行到位标的金额为0元,剩余债权标的金额为17017.54元及利息和费用。本院认为,现未查得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永鑫审判员  刘 旭审判员  郑 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定林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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