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倩茹、王艺霖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民终1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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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民终1352号案件名称
孙倩茹、王艺霖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孙倩茹;王艺霖;王德才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民终13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倩茹,女,1989年9月3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艺霖,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威海市南郊热电有限公司员工,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敏(王艺霖母亲),女,1960年12月23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桓仁满族自治县二棚甸子镇退休干部,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原审被告王德才,男,1999年1月12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上诉人孙倩茹与被上诉人王艺霖、原审被告王德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522民初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522民初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鲁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高广明审 判 员 潘秀菊审 判 员 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彭译萱书 记 员 回 娜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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