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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渝中区明红工艺品商行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民初26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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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3民初26323号
  • 案件名称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渝中区明红工艺品商行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渝中区明红工艺品商行
  • 案件缘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     渝0103民初26323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东路草芳围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51090078L。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渝中区明红工艺品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朝东路66号10层5号(银星18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5YJJTE1L。经营者:江红兵。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渝中区明红工艺品商行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渝中区明红工艺品商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渝中区明红工艺品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龚  箭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  丹书  记  员   隆松吟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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