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宝鸡中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6财保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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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财保24号案件名称
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宝鸡中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宝鸡中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延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财保24号 申请人:宝鸡中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东门十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745017165M。法定代表人:段岁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武练,陕西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41252846C。 法定代表人:高建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宝鸡中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保全被申请人等值人民币3100万元的财产,并且书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保函为本案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宝鸡中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建设银行杨凌区XX室账户(账号:610016363080XXXXXXXX-0001)资金3100万元,期限为一年。(具体以协助冻结通知书为准)。二、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陕西延长石油财务有限公司(账号:01-100- XXXXXXXX -1)应收账款3100万元,期限为一年。(具体以协助冻结通知书为准)。上述保全措施涉及等值范围为申请人请求标的价值。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宝鸡中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赵 伟审 判 员 武 烨审 判 员 王 欣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郭秀艳书 记 员 赵瑞珍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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