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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繁星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周先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211民初3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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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11民初3216号
  • 案件名称

    芜湖市繁星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周先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芜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芜湖市繁星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周先玉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211民初3216号原告:芜湖市繁星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594259940N。法定代表人:陈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翠虹,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春艳,该公司员工。被告:周先玉,女,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原告芜湖市繁星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先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芜湖市繁星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芜湖市繁星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芜湖市繁星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程是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墨韵书 记 员 李淑霞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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