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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内0526民初4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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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526民初4542号
  • 案件名称

    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明;都达古拉;敖特根白乙拉;乌云格日乐;阿民乌日吐;白春梅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内0526民初4542号原告: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05669354463。法定代表人:赵海宝职务:董事长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迟闻佐,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银行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青明,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都达古拉,女,1989年2月1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系被青明配偶)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明,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敖特根白乙拉,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乌云格日乐,女,1965年8月2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系被告敖特根白乙拉配偶)委托代理人:青明,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阿民乌日吐,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白春梅,女,1982年9月2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系阿民乌日吐妻子)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明、都达古拉、敖特根白乙拉、乌云格日乐、阿民乌日吐、白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青明、都达古拉夫妻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0元,截至2020年08月07日利息总金额19436.33元(其中:表外催收利息金额15999.91元,逾期复息金额:1310.14元,本期复息:354.38元,本期利息:1771.90元),本息合计:79436.33元。自2020年08月07日起按蒙银村镇银行信贷管理系统计算给付后续利息至给付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敖特根白乙拉、乌云格日乐、阿民鸟日吐、白春梅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执行费等合理的追偿费用。变更诉请如下:判令被告1、被告2立即给付原告借款尚欠本金60000元,截止2021年9月22日止产生的利息17310.05元,合计77310.05元。自2021年9月23日起继续按逾期年利率16.965%计算利息至给付完毕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青明、都达古拉于2018年12月10日与原告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80000.00元,期限为12个月,正常利率11.31%,逾期利率为正常利率上浮50%,即16.965%,逾期复息=期供欠息×欠息天数×正常利率。被告青明、都达古拉、敖特根白乙拉、乌云格日乐、阿民乌日图、白春梅于2018年12月10与原告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签订《联保贷款协议书》。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青明、都达古拉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被告青明、都达古拉、敖特根白乙拉、乌云格日乐、阿民乌日吐、白春梅未能按《联保贷款协议书》约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青明、都达古拉尚欠原告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剩余本金60000元及利息17310.05元(2021年9月22日止),合计77310.05元,此款由被告青明、都达古拉于2021年12月20日前偿还本金40000元,于2022年5月1日前偿还本金10000元,于2022年12月20日前偿还剩余本金10000元及利息17310.05元和自2021年9月23日起产生的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剩余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6.965%计算);二、若被告青明、都达古拉最后还款本金期限逾期,则按实际剩余本金为基数继续按年利率16.965%计算利息至全部清偿止;三、被告敖特根白乙拉、乌云格日乐、阿民乌日吐、白春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786元,减半收取893元,由被告青明、都达古拉共同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永   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宝音朝古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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