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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文波、肖西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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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551号
  • 案件名称

    白文波、肖西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白文波;肖西宁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6执551号申请执行人:肖西宁,女,生于1971年3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白文波,男,生于1983年10月20日,汉族,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西宁与被执行人白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326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执行案款6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400元。本案执行费10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基层组织,被执行人一直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67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辆已有十多年之久,申请执行人表示不予查封。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措施。本案应执案款6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400元,已执案款2667元,未执案款62333元及利息,诉讼费24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6执5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冀有会审 判 员    王宏让审 判 员    杨长会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召兵                              书 记 员    贾  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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