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宁、毕节市升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6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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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6021号案件名称
晏宁、毕节市升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晏宁;毕节市升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6021号原告:晏宁,男,汉族,1987年8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毕节市升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天河路(原毕节机械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766092949C。法定代表人:王德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原告晏宁诉被告毕节市升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晏宁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宁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宁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晏宁负担。审判员 徐逸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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