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马炳刚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4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400号案件名称
盘锦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马炳刚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盘锦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马炳刚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400号申请执行人盘锦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盘锦市交通警察支队。法定代表人:程亚民,系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马炳刚,男,汉族,1964年6月8日出生,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申请执行人盘锦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马炳刚(2019)辽1102民初2269号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责令被执行人马炳刚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马炳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盘锦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案款6780.89元,执行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但被执行人马炳刚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马炳刚在工商总局、互联网银行、证券、房产、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调查,反馈结果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盘锦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对被执行人马炳刚采取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盘锦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盘锦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周晓滨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102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节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丽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舒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吴敦友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2021)皖1523行审39号 下一篇 株洲市永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顺兰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203执7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