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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绍林、刘顺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21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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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执219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宋绍林、刘顺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宋绍林;刘顺德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21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绍林,男,1986年2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刘顺德,男,1970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宋绍林申请执行刘顺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640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顺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97元。执行过程中,我院多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内有存款1296.57元,被我院依法冻结并扣划,登记于其名下的车辆已转移,我院到盘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并委托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在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无房产登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才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6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胜审 判 员 胡 翔审 判 员 孙大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赵紫霞书 记 员 杨娜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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