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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佳与田永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4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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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4734号
  • 案件名称

    朱明佳与田永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朱明佳;田永超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4734号 原告:朱明佳,女,1998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现住江津区。    被告:田永超,男,199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巫溪县,现住江津区。原告朱明佳与田永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2021年9月24日原告朱明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明佳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明佳负担。审  判  员      曹  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宇                              书  记  员        周天玉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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