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佳与田永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4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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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4734号案件名称
朱明佳与田永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朱明佳;田永超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4734号 原告:朱明佳,女,1998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现住江津区。 被告:田永超,男,199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巫溪县,现住江津区。原告朱明佳与田永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2021年9月24日原告朱明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明佳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明佳负担。审 判 员 曹 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宇 书 记 员 周天玉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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