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沧州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903财保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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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03财保248号案件名称
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沧州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沧州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03财保248号申请人: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呼广和,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606932W。被申请人:沧州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卫忠,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926649631。申请人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沧州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清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祁海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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