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欧卫革、蒋新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1执100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执1004号
  • 案件名称

    欧卫革、蒋新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欧卫革;蒋新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1执1004号申请执行人:欧卫革,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户籍所在地:衡阳县西渡镇聚庆路4号附70号,现住衡阳县西渡镇尚品国际。被执行人:蒋新生,男,195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住衡阳市五一市场63号二栋7单元4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卫革与被执行人蒋新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欧卫革和被执行人蒋新生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21执10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新学审判员  周小平审判员  洪 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 政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