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斯珀特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安康市易停车库开发有限公司等所有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2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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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239号之一案件名称
安康斯珀特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安康市易停车库开发有限公司等所有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安康斯珀特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安康市易停车库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力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拓智能装备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仰丰立体停车库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所有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2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康斯珀特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被执行人:安康市易停车库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南环西路长兴小区8-5-东户。被申请人:南阳力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被申请人:深圳前海中拓智能装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被申请人:上海仰丰立体停车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邱家湾本院在执行安康斯珀特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珀特公司”)与安康市易停车库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停公司”)、南阳力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力神公司”)、深圳前海中拓智能装备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前海公司”)、上海仰丰立体停车库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仰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陕0902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安康市易停车库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判决义务,权利人安康斯珀特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安康市易停车库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安康斯珀特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598592元并支付以199552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12月5日2019年8月4日的利息及以598592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8月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2018年12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康斯珀特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恢23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萌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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