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豫0883司惩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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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83司惩123号案件名称
丁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孟州市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丁辉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21)豫0883司惩123号被拘留人:丁辉,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回族,住孟州市。本院在执行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丁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丁辉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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