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中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长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执38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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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执385号之一案件名称
咸阳中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长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咸阳中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长争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执3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长争,男,汉族,1975年7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兴平市西城办友谊南路天润枫林居7号楼2单元1层102室。身份证号码610481197507142610。被执行人:咸阳中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秦跃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10079286K。法定代表人:王化洲,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长争与被执行人咸阳中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仲裁委员会咸仲裁字 [2020]第4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立案执行。现该案指定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21)陕04执385号案件销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振辉审 判 员 田新社审 判 员 贾有忠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 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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