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家界大众建材有限公司、张家界沄煌桩基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02执94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02执949号
  • 案件名称

    张家界大众建材有限公司、张家界沄煌桩基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家界大众建材有限公司;张家界沄煌桩基础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02执949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大众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06823003XB,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枫香岗居委会十组。法定代表人:伍振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富文,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家界沄煌桩基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21329517865R,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南庄坪居委会南庄大市场2栋125号。法定代表人:王云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大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界沄煌桩基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2021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案应执行标的为2835268元,截至2021年9月22日,实际执行到位70万元。2021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先树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802执9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 悦审判员 高红定审判员 孙志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嘉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