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李某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435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执4359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李某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6执435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美园东路9-29号(303)。负责人杜爽,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李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侵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12797号民事判决书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民终58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在本案立案执行前于2021年8月10日将欠款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李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来本院对该案件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12797号民事判决书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民终5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旭审判员 龚 健审判员 常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璐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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