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少文、杨光亮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知民初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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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知民初288号案件名称
卢少文、杨光亮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卢少文;杨光亮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知民初288号原告:卢少文,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光亮,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原告卢少文因与被告杨光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卢少文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少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少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少文负担。审 判 长 田保俊审 判 员 张振华审 判 员 胡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吴广晓书 记 员 杨 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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