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卢少文、杨光亮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知民初28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知民初288号
  • 案件名称

    卢少文、杨光亮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卢少文;杨光亮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知民初288号原告:卢少文,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光亮,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原告卢少文因与被告杨光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卢少文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少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少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少文负担。审 判 长 田保俊审 判 员 张振华审 判 员 胡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吴广晓书 记 员 杨 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