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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颖旭、巩义市建筑工程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1执197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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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执197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韩颖旭、巩义市建筑工程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巩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韩颖旭;巩义市建筑工程公司;张建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1执19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颖旭,男,199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巩义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区新市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485098A。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巩义市新市街33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敏,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建敏,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在执行韩颖旭与巩义市建筑工程公司、张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181执19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刘红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永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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