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颖旭、巩义市建筑工程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1执197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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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执1976号之一案件名称
韩颖旭、巩义市建筑工程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巩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韩颖旭;巩义市建筑工程公司;张建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1执19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颖旭,男,199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巩义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区新市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485098A。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巩义市新市街33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敏,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建敏,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在执行韩颖旭与巩义市建筑工程公司、张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181执19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刘红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永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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