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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执37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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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执37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执376号之一被执行人:李波,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淮海西路泉山区。李波与他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苏03民终602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承担诉讼费用。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上述通知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审判部门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裁定冻结、扣划李波银行存款0.30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传票等法律文书,依法进行传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2、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25日、8月26日、9月2日、9月14日、9月22日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公司的工商信息进行调查,查询到房产1套,银行存款1559.40元,无其他财产信息。3、2021年9月22日本院依法对李波名下丰县梁寨镇小张口村(苏(2020)丰县不动产权第0134831号)宅基地房产进行轮候查封,扣划李波银行存款、网络资金1559.40元。4、2021年9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5、2021年9月22日,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李波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泉山区政府教师楼宿舍2-3-401室进行现场调查,未找到李波,经门卫介绍,李波多年前已搬迁,无法联系。6、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有1件关联案件,为终本案件,未发现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苏03执37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继续对被执行人财产予以调查,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周 博审判员 李军川审判员 宋 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思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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