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明虎、全椒县慧鑫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22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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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2212号之一案件名称
吕明虎、全椒县慧鑫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吕明虎;全椒县慧鑫伟业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22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明虎,男,1975年07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全椒县慧鑫伟业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全椒县。法定代表人:管迎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吕明虎与被执行人全椒县慧鑫伟业置业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立案标的额为23760元。执行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金钱类财产,本院另案拟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在拍卖房地产后参与分配,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4执22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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