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某某、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3001执5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3001执502号案件名称
贡某某、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贡某某;罗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3001执502号申请执行人贡某某,男,藏族,1989年07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合作市。被执行人罗某某,男,藏族,1972年06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合作市。贡某某申请执行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甘3001民初3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贡某某于2021年0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贡某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21)甘3001民初3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云审判员 才让当智审判员 仁青才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看 召 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