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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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4民初2627号案件名称
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磐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周波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627号原告: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创业大厦三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胡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卓,男,1993年7月12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周波,男,198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波追偿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臧廷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洋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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