谱罗顿智控电子科技(浙江)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传感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12执保2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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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112执保217号之一案件名称
谱罗顿智控电子科技(浙江)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传感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谱罗顿智控电子科技(浙江)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传感科技有限公司;张睿案件缘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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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保21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谱罗顿智控电子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1333号创业大厦2幢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8G6WPXN。被申请人:江西新力传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璜溪大道688号2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5KM4U77。法定代表人:张睿,系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被申请人:张睿,女,汉族,1970年8月10日生,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人谱罗顿智控电子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新力传感科技有限公司、张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赣0112执保217号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新力传感科技有限公司、张睿的银行存款797255.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谱罗顿智控电子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新力传感科技有限公司、张睿的财产保全,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2875号之一民事裁定予以解除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新力传感科技有限公司、张睿的银行存款797255.85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泽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姜 蕾书 记 员 于梦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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