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胜君、孙纪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1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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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245号案件名称
宋胜君、孙纪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宋胜君;孙纪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204执1245号 申请执行人:孙纪锋,男性,1976年5月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被执行人:宋胜君,男性,1986年2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铜川市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纪锋与被执行人宋胜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7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胜君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材料款373600元、利息10872元、以373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标准计算的利息,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6317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约定:截止2021年9月17日被执行人尚某某申请执行人材料款和利息394229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2万元,于2022年1月26日前支付20万元,剩余74229元于2022年3月1日前支付完毕;若被执行人完全按照上述履行期限履行完毕32万元的义务后,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放弃利息9757元,被执行人在2022年3月1日前支付64472元;若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631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自愿代被执行人垫付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204执124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申请人在新的执行期限内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常连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岗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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