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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汉顺与杨绪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22民初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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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2022民初2312号
  • 案件名称

    杨汉顺与杨绪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乐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杨汉顺;杨绪
  • 案件缘由

    恢复原状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2312号原告:杨汉顺,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澜,四川中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绪,男,199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杨汉顺与被告杨绪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杨汉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汉顺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杨汉顺负担。审判员 吴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成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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