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汉顺与杨绪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22民初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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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2022民初2312号案件名称
杨汉顺与杨绪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汉顺;杨绪案件缘由
恢复原状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2312号原告:杨汉顺,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澜,四川中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绪,男,199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杨汉顺与被告杨绪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杨汉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汉顺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杨汉顺负担。审判员 吴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成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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