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山西太行成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404民初149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404民初1492号案件名称
张某、山西太行成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治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某;山西太行成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404民初1492号原告:张某,男,199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40181199511064715,住阳泉市矿区赛鱼街道虎尾沟巷17-1-12号。 被告:山西太行成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上党区光明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1070455828Q。 法定代表人:马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山西英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山西太行成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原告主张)一案中,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阿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晓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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