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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前锋区三桥预制厂、广安世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681民初1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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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681民初1332号
  • 案件名称

    广安市前锋区三桥预制厂、广安世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华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广安市前锋区三桥预制厂;广安世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681民初1332号原告:广安市前锋区三桥预制厂,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奎阁办事处三桥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600MA62B6K97A(1-1)。经营者:杨道兵,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广安世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东风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756625043E。法定代表人:蒋东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维胜,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安市前锋区三桥预制厂与被告广安世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广安市前锋区三桥预制厂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市前锋区三桥预制厂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市前锋区三桥预制厂撤诉。案件受理费486元,由原告广安市前锋区三桥预制厂负担。审 判 员 蔡中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徐子涵书 记 员 杨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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