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秀珍与汪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4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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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民初4401号案件名称
邓秀珍与汪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邓秀珍;汪华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4401号原告:邓秀珍,女,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权,男,199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系原告邓秀珍儿子。 被告:汪华,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邓秀珍与被告汪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邓秀珍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秀珍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邓秀珍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易 曙 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江 明 蓉 书 记 员 陶 爽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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