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江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5执恢37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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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5执恢377号之三案件名称
定远县江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定远县江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5执恢37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定远县江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双庙村西肖组定大路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591408031W。法定代表人:江六和,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许镇镇大浦乡村大世界接待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756848220N。法定代表人:汪锡文,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34×××02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8841.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4×××02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841.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季红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联系人:陈汇泉联系电话:055025××××4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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