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文星、毛鹏飞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6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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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666号之一案件名称
钟文星、毛鹏飞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钟文星;毛鹏飞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6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文星,男,1991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毛鹏飞,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钟文星与被执行人毛鹏飞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304民初29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钟文星与被执行人毛鹏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支付借款,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304民初2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王新岳代理书记员 刘天姿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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