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继兵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19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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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19338号案件名称
茅继兵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茅继兵;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19338号原告:茅某某,男,1967年2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彦海,广东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某某,营业场所上海市宝山区。负责人:彭某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某。原告茅某某被告中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茅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茅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茅某某负担。审判员 鲁晓彦书记员 朱心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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