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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芬、刘雄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709民初1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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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709民初1225号
  • 案件名称

    刘金芬、刘雄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金芬;刘雄;刘兰凤;刘存元;刘悦;刘俊芬
  • 案件缘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709民初1225号原告:刘金芬,女,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原告:刘雄,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原告:刘兰凤,女,1951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原告:刘存元,男,193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被告:刘悦,男,1962年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被告:刘俊芬,女,1958年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原告刘金芬、刘雄、刘兰凤、刘存元与被告刘悦、刘俊芬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刘金芬、刘雄、刘兰凤、刘存元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金芬、刘雄、刘兰凤、刘存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金芬、刘雄、刘兰凤、刘存元承担。审判员 朱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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