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芬、刘雄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709民初1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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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709民初1225号案件名称
刘金芬、刘雄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金芬;刘雄;刘兰凤;刘存元;刘悦;刘俊芬案件缘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709民初1225号原告:刘金芬,女,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原告:刘雄,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原告:刘兰凤,女,1951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原告:刘存元,男,193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被告:刘悦,男,1962年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被告:刘俊芬,女,1958年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原告刘金芬、刘雄、刘兰凤、刘存元与被告刘悦、刘俊芬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刘金芬、刘雄、刘兰凤、刘存元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金芬、刘雄、刘兰凤、刘存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金芬、刘雄、刘兰凤、刘存元承担。审判员 朱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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