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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浩然、陶秀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4执1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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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524执1085号
  • 案件名称

    秦浩然、陶秀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秦浩然;陶秀清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4执1085号申请执行人:秦浩然,女,200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被执行人:陶秀清,女,194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申请执行人秦浩然与被执行人陶秀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东阿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的(2021)鲁1524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浩然于2020年12月7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陶秀清支付赔偿款18840.6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2021年5月31日,通过法院电子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法定义务。2.2021年6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首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3.2021年7月15日,依法线下调查了刘绪河(赵徐村会计),证实被执行人陶秀清年纪较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4.2021年9月10日,在东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陶秀清的房产及土地信息,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5.2021年9月26日,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了第二次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6.2021年9月2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陶秀清列入失信人员名单。7.2021年9月2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陶秀清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综上所述,向申请执行人秦浩然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认定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8840.65元,已执行到位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夏绪军审 判 员 郭 伟审 判 员 杨成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石海燕书 记 员 董永昌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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