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衡水天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路志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3民初58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23民初582号
  • 案件名称

    衡水天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路志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强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衡水天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路志涛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3民初582号原告:衡水天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住所地:武强县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MA09N1500N。法定代表人:韩廷照,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英,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志涛,男,199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强县衡水天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与路志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衡水天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天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天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衡水天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翠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思暖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