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健、潍坊艺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25执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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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725执625号案件名称
刘健、潍坊艺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健;潍坊艺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25执625号申请执行人:刘健,男,199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被执行人:潍坊艺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孤山街337号玫瑰园小区17号楼6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刘海元,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健与被执行人潍坊艺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健申请暂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乐劳人仲案字(2020)第29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岳本科审判员 田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振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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