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崔存超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03执1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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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03执1347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崔存超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崔存超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03执13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8722641182。负责人:牛江良,职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系原告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崔存超,男,1972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滑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与崔存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503民初8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崔存超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依法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三、通过委托滑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崔存超房产、车辆信息以及对被执行人户籍地实地走访形式进行了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已经告知申请人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37149.28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37149.28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此外执行费457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郭晓军审判员 刘庆生审判员 李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纪高鹏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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