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张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982民初7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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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982民初7064号案件名称
李凯、张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凯;张亮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982民初7064号原告:李凯,男,1986年10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君光,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亮,男,1982年9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原告李凯与被告张亮邮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凯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君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张亮支付快递费4359元并赔偿损失(以4359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支付至付清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张亮承担。事实和理由:李凯从事快递业务,张亮从李凯发送物品,至2021年4月16日欠李凯快递费8359元,张亮为李凯出具欠条,并承诺于2021年5月16日前分批付清。出具欠条后,张亮于2021年4月28日偿还1000元,2021年5月17日偿还3000元,剩余欠款4359元至今未偿还。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亮从李凯处邮寄货物,截止2021年4月16日张亮欠李凯运费8359元,张亮出具金额8359元欠条一份,并约定2021年5月16日前分批还清。后张亮于2021年4月28日还款1000元、2021年5月17日还款3000元,余款4359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本案有李凯陈述及欠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张亮欠李凯运费4359元未付已构成违约,李凯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359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张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凯欠款4359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359元为基数,参照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自2021年5月17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张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刘守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 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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