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秀英、赵光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425民初4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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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25民初4151号案件名称
袁秀英、赵光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虞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袁秀英;赵光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1425民初4151号原告:袁秀英,女,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星晨,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光军,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原告袁秀英诉被告赵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秀英未到庭,其律师蒋星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光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被告因生意往来,被告欠原告货款368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給付原告6800元,余款30000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赵光军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原被告因生意往来,被告欠原告货款368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给付原告6800元,余款30000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向被告催要无果成诉。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赵光军欠其货款30000元,有原被告的聊天记录和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光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袁秀英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赵光军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一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壹霖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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