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娅、杨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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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2974号案件名称
郑娅、杨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郑娅;杨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2974号申请执行人:郑娅,女,汉族,1991年10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被执行人:杨科,男,汉族,1990年3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关于郑娅与杨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川1521民初51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科未履行给付义务。郑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4870。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521民初5106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春琼审判员 杨宏均审判员 王根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正南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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