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公恂、刘淑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4民申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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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民申123号案件名称
兰公恂、刘淑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兰公恂;刘淑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民申1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公恂,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淑文,女,194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再审申请人兰公恂与被申请人刘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辽04民终2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兰公恂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对利息的判项不符合双方“承诺书”中约定“一年不给了”的事实,违反了法律对利率计算标准的规定,请求撤销二审判决,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二审判决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对本案争议焦点案涉承诺书中“一年不给了”应否认定免除一年利息已作详尽论理,所作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兰公恂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兴长奕审判员 田水春审判员 张杰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宋秀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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