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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荣、韩雄伟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8执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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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执482号
  • 案件名称

    高利荣、韩雄伟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高利荣;韩雄伟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8执482号申请执行人:高利荣,男,1956年3月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尧龙,男,1986年1月11日,住陕西佳县佳。被执行人:韩雄伟,男,1982年3月22日生,汉族,住佳县。申请人高利荣与被执行人韩雄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佳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8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高利荣垫付本金10000元、利息2936元及10000元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利息从2012年12月4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2元及申请执行费。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互联网金融资金、无车辆登记信息、有存款3000元,已被我院依法扣划,并支付与申请执行人高利荣。3、本院在被执行人户籍地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进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4、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韩雄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送达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査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清林审判员  马志承审判员  武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建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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